(2013)蒙民一初字第17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邹峰诉徐继峰、黄小燕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峰,徐继峰,黄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一初字第1719-4号原告邹峰,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解放街30号。身份证号342125197610050019被告徐继峰,男,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庄子大道蒙城大公馆院内。身份证号342125197202196019被告黄小燕,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00237198903207888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峰诉被告徐继峰、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雪艳审判员 刘素云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