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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堂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成都科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代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代国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成都科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龙桥社区7社。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国武。原告成都科文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科文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国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审判员俸云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蒋积兵、彭再兵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国武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科文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6月22日至2012年9月26日,经口头协商,原告科文有限公司向被告代国武提供XPS板材。被告代国武给付部分货款后,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结算,被告代国武尚欠原告科文有限公司货款45921.81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代国武未给付欠款,现要求被告代国武立即给付欠款45921.81元及利息。被告代国武未提出答辩意见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至2010年9月,经口头协商,原告科文有限公司向被告代国武提供XPS板材。被告代国武给付部分货款后,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结算,被告代国武尚欠原告科文有限公司货款45921.81元。被告代国武未及时偿付欠款,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供货单据(复印件)、欠条(原件)及到庭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XPS板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科文有限公司依约定向被告代国武提供货物,双方经结算,被告代国武欠原告科文有限公司货款45921.81元未及时偿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原告科文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代国武给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代国武未及时给付货款,给原告科文有限公司造成资金利息损失,应给予赔偿,该损失应从欠款次日起至付清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借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赔付原告科文有限公司货款45921.81元。二、被告代国武同时给付货款45921.81元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12年1月11日起至付清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借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00元,由被告代国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俸云明人民陪审员  蒋积兵人民陪审员  彭再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