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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孙韩昱与凌新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韩昱,凌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50-1号原���:孙韩昱,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凌新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韩昱诉被告凌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车牌号为皖Jxxx**号、登记车主为凌新华的五菱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韩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皖Jxxx**号、登记车主为凌新华的五菱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顺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春蕾(车辆识别代码:Lzxxxxxx、发动机号:Axxxxxxx、车辆型号:xxxx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