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裴天虎与景中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天虎,景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裴天虎,男,农民。被执行人景中芳,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裴天虎诉被告景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景中芳归还原告裴天虎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900元及催要借款产生的交通费200元,共计221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景中芳于2013年5月27日将案件款121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29日将案件款10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