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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千法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裴天虎与景中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天虎,景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裴天虎,男,农民。被执行人景中芳,男,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裴天虎诉被告景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景中芳归还原告裴天虎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900元及催要借款产生的交通费200元,共计22100元,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景中芳于2013年5月27日将案件款121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29日将案件款10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