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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俊苓与孙怀雷、张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苓,孙怀雷,张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沧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王俊苓。委托代理人王洪星。被告孙怀雷。被告张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湘潭街97号。委托代理人冯宏,该公司职员。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013年9月27日7时30分左右,孙怀雷驾驶吉B×××××/黑M×××××挂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98KM+800M处,在从慢车道向快车道变更车道时,因为躲避快车道内遇情况行驶的周振松驾驶的冀J×××××轿车,致使吉B×××××/黑M×××××挂货车失控,先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后又与冀J×××××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吉B×××××/黑M×××××挂货车所载车辆部分损坏和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认定,孙怀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振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损失6900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财产损失2000元,于2013年12月29日前履行完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5867.9元,于2013年12月29日前履行完毕。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763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孙怀雷、张然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