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人民政府与赵英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人民政府,赵英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繁荣街。法定代表人:侯双全,乡长。委托代理人:徐碧英。被告:赵英富。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苏乡政府)诉被告赵英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文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苏乡政府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碧英、被告赵英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苏乡政府诉称: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被告对2013年至2014年的34万元租金,支付7万元,余额在承诺期被告仍未履行。为此,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合同。2013年8月6日,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判决生效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限期搬离,被告未履行,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腾退租赁的土地205.836亩;支付原告2013年5月至腾退之日止的土地流转费(截止2013年11月30日的土地流转费82059.23元)。被告赵英富辩称:土地可以腾退,但是要求原告赔偿被告60万元损失费;要求下来原告给被告与村组协调,续租土地。被告已经支付完租金,不存在租金的欠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原告分别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胜龙村6组、7组、明光村8组签订《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共计租用土地205.836亩。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原告将205.836亩土地租给被告种植蔬菜,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租赁期五年,截止2015年4月20日;以92626.20公斤黄谷按眉山市东坡区粮食部门公布的当年中等稻收购价格计算土地流转费;实行一年一付,先付租金后使用,于每年3月31日付清;被告改变土地用途、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作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等,原告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原、被告履行合同到2012年,被告截止2012年11月26日,共计交纳2013年度土地流转费247000元,对尚余的80245.55元土地流转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2年12月20日付清,否则自愿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逾期被告未交纳,加之,被告独自将部分土地开挖鱼池。被告在2013年3月31日对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费34万余元,在原告的要求下未予交纳,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支付尚欠的85547.80元土地流转费及利息4704.8元;赔偿鱼池回填费1200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交纳了尚欠的2013年的85547.80元土地流转费。被告要求继续租用土地,双方协调中,被告承诺在2013年6月20日交纳2014年的土地流转费,8月2日,被告交纳了7万元。对余款和相关事宜原、被告协议未果。2013年8月6日,本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土地,被告仍要求继续租种,但其与土地所在的村组,迟迟达不成协议,对所欠土地流转费亦未交纳。原告遂再次诉讼来院,请求被告腾退土地,赔偿损失。案件审理中,原告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庭审中,被告提交付款单位罗正均,在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交纳的土地租金44万元,证明被告已交纳清2014年的租金。原告陈述,该款是被告找的合作伙伴交纳,款的性质属保证金,非被告交纳的租金。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结算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原告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本院判决解除合同,判决生效后,被告应将租用的土地使用权返还原告。但被告仍继续占有。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未果的情形下,诉讼来院,请求被告腾退土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44万元交纳票据显示的交纳人非被告,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租金已交完的事实成立。被告同意腾退土地,但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其损失的请求属合同解除一案予以调整的范畴,不属本案物权审理范畴。被告的该请求权可另案主张。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赵英富返还租赁原告眉山市东坡区三苏乡人民政府的205.836亩土地。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被告赵英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