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丁友忠与缪世林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友忠,缪世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657号申请执行人:丁友忠,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缪世林,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无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缪世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丁友忠13万元,案件受理费96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世林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丁友忠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待被执行人缪世林有还款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无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