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李江缺与隆尧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缺,隆尧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江缺,女,1948年4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法定代表人路贵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计川,该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缺诉被告隆尧县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江缺负担。审判员 成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