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谭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谭某,女,1991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李景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卓 翔附:本案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比武;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