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4号原告金加存,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贵,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金加存诉被告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加存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存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