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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4号

原告金加存诉被告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加存,钱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4号原告金加存,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贵,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金加存诉被告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加存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存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