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肖某,李某,黄某,黎明东,姚世彪,覃国,姚世森,陈全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刑一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农村居民。系被害人XX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农村居民。系被害人XX的儿。共同诉讼代理人覃海珍,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农村居民。系被害人李建华的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农村居民。系被害人李建华的母亲。共同诉讼代理人欧阳泽明,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建宏。被告人黎明东,捕前系广西平南县六陈镇安乐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翁杰常,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世彪,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黄文坚,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国(曾用名覃国伟),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庆标,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姚世森,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潘巨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全初,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厶铭,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桂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李某、黄某的诉讼代理人欧阳泽明、刘建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的诉讼代理人覃海珍、被告人黎明东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翁杰常、被告人姚世森及其辩护人潘巨佺、被告人姚世彪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黄文坚、被告人覃国及其辩护人李庆标、被告人陈全初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刘厶铭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黎明东、姚世彪、覃国以及姚世冰(另案处理)等人因怀疑曾骑号码尾数为064的摩托车路过村中的两名陌生男子有入村偷狗嫌疑,经商议后,决定于次日上午在村中守候并抓住该两名男子。次日8时许,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以及姚世冰、覃甲新(另案处理)等人经守候及追寻后,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山岭朝翁路口处拦截住共乘桂R×××××摩托车途经该地的XX和李建华。经盘查后,五名被告人和姚世冰、覃甲新等人以及陆续前来的村民认定XX、李建华是偷狗贼,欲教训XX和李建华一番,遂就地捡来木棍、树枝殴打二人的背、手、脚等身体部位,致二人全身大面积皮下、肌肉淤血,其中XX当场死亡,李建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XX、李建华均系钝器打击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并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诉称,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故意伤害XX身体,致XX死亡,使其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请求判令五被告人赔偿如下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50000元,丧葬费人民币20000元,抚养费人民币50000元,合计人民币2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诉称,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故意伤害李建华身体,致李建华死亡,使其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请求判令五被告人赔偿如下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4620元,丧葬费人民币150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82114.5元,交通费人民币667元,合计人民币202491.5元。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陈全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告人姚世彪、覃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均称没有打到二被害人,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表示愿意赔偿。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害人有偷狗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对五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的辩护人还提出四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四被告人是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明东、陈全初的辩护人还提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世森的辩护人还提出姚世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黎明东怀疑曾骑摩托车车牌号码尾数为064的两名陌生男子有入村偷狗嫌疑,经与被告人姚世彪、覃国等人商议后,决定于次日上午在村中守候并抓住该两名男子。次日8时许,被告人黎明东得知被害人XX和李建华入村后,即通知其他村民,并和被告人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等人一起守候、追寻和拦截XX和李建华,后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山岭朝翁路口处将共乘一辆车牌号码为桂R×××××二轮摩托车的XX和李建华拦下。经盘查后,五名被告人和其他村民认定XX、李建华是偷狗贼,便欲教训XX和李建华一番,遂就地捡来木棍、树枝殴打二人的背、手、脚等身体部位,致二人全身大面积皮下、肌肉淤血,其中XX当场死亡,李建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XX、李建华均系钝器打击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黎明东、陈全初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陈德宏证实,2012年10月14日10时28分,陈全初打电话给其称有两个人在其村铁零冲表处被打,叫其通知派出所。其接了电话后,马上打电话到六陈派出所报警,并在村委会等候派出所的民警。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后,其就带派出所的民警去现场。到现场后,看见有两名男子仰睡在路上,旁边侧翻有一辆摩托车,地上有一个包,包里有一支枪管伸出来,包的旁边有一个铁锤。派出所的民警了解情况后就打电话到医院叫救护车。后来医院的救护车来到,经医生检查,年纪大的男子已经死亡,年纪小的男子被医生抬上救护车送医院抢救,后来听说年纪小的那个男子也死亡了。2、覃春莲证实,2012年10月13日晚上,其带女儿到姚世冰家吃狗肉。在吃狗肉过程中,其和黎明东、姚世彪、覃国等人聊到近段时间村中的狗经常被人偷,这几天有两个生面孔的人开着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到村中,这两个人肯定是来偷狗的,如果他们再到村中来大家一定要留心看,黎明东还讲他已经和派出所的人讲过了,如果发现他们偷狗就报警。次日早上7时许,其得知那两名陌生男子从其家门前经过后,其就打电话通知黎明东。3、陈丽证实,2012年10月14日7时许,其在自家屋背摘榄果时看到黎明东等五、六个人开摩托车来到其家。当时黎明东问其是否见到有陌生人经过,其说没有。黎明东就说到近日有人来偷狗,其估计他们是去找偷狗的人。到了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其听说中午的时候在铁零冲坳有偷狗贼被打死。4、吴达钊证实,2012年10月14日8时许,其开车经过铁零冲表三叉路口附近的坡顶时,看见有一辆红色摩托车跟在后面,车上有两名男子,坐车的男子胸前挂有一个袋,袋上露出一支十多厘米的黑色铁管,看形状似一支长枪。大约10点30分,其运木片回到旺冲村红泥屯铁零冲表三叉路口时,看见路口跌有一辆摩托车,早上其看见的两名男子一个睡在地上,一个坐在地上,看起来伤得很重,周围有十多人在观看。5、黎武汉证实,2012年10月14日8时许,其得知有偷狗贼入村后,就独自开摩托车往水库表方向追去,追到付竹化的地方见到覃国、黎明东、陈全初、姚世森等人,他们在讨论如何追偷狗贼。黎明东提出分开守,让一部分人去其他方向追。其就与一部分人往水库表方向追,一部分人在铁零冲三叉路口守。他们追到红泥冲一个三叉路口时得知铁零冲表那边已经守得人了,就回到铁零冲三叉路口。其见到覃国、黎明东、陈全初、姚世彪、姚世森等人站在两个睡在地上的男子的附近,那两名男子挨着侧睡在地上,附近立有一辆摩托车。其看到有些群众用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其见睡在地上的两个男子被打得这么严重,就问黎明东是否已经报警,黎明东讲已经叫陈全初报警了。6、覃理新证实,2012年10月14日大概7时40分,其开摩托车去百银山抓蜜蜂。其刚到百银山就接到安乐村支书黎明东的电话说有两个偷狗的人出现在其屋那边。其把蜜蜂抓了后就原路返回,途经铁零冲表的时候,看见两边的路上停有很多摩托车,站了很多人。到了下午4点多,其听说铁零冲有偷狗贼被打死。7、蒙汝荣证实,2012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其骑摩托车去六陈镇赶圩,经过铁零冲表时看到道路上躺着两个成年男子,看起来都受伤了,旁边有一部红色的125C两轮摩托车侧翻在地上。其到了之后约五分钟六陈派出所的民警就来到现场。民警到来的时候,躺在地上的两个男子都没有死,其中年纪较大的还发出呻吟讲要饮水,民警给了矿泉水那个人饮后立即打电话通知医院。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六陈卫生院的医生就赶到现场,之前讲要饮水的那个人已经死了,救护车将年纪较轻的受伤的男子拉去救治。9、陈金宏证实,2012年10月14日10时30分许,支书陈德宏电话告诉其在铁零冲表有人被打成重伤,叫其在村委会等医院的救护车。后来医院的救护车到村委后,其就带救护车到铁零冲表。到那里后,发现有一人已经死在现场,另一个被抬上救护车送去六陈卫生院。其到铁零冲表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先期到了,附近有七、八个群众围观。现场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数字是6040,岔路口的地面上有一个帆布袋。10、蒙汝宏证实,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其途经铁零冲表的三叉路时,见到六陈派出所的民警在那里,有两个男子睡在路上。现场有一辆红色125C两轮摩托车倒在地上,岔路口上有一个帆布袋,派出所民警打开那个包时,见到有一支枪。过了约半个小时,又见到救护车来到,医护人员来到检查了那两个睡在地上的男子后,将其中一个男子抬上救护车,之后其就开车回家了。下午2时28分,支书陈德宏打电话通知其到案发现场,看见公安民警还在那里,还有一个跌睡在地上的男子,听说已经死了。其听说那两名男子是因为偷狗被打的。11、蒙某、肖寿全证实,XX是蒙某的儿子,是肖寿全的弟弟。XX在平南县六陈镇被人打死了,经肖寿全认尸,确认XX已经死亡。12、李某证实,李建华是其儿子。2012年10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其得知李建华在平南县六陈镇被人打了。次日早上,去到六陈派出所了解情况后,得知李建华和社坡镇的另一名男子已经被人打死了。13、甘剑民、江少玲证实,2012年10月14日11时许,六陈卫生院接到六陈派出所的电话称在六陈镇旺冲村有两人被打伤,要求卫生院出车处理。接到电话后,其二人一起前往处理。中午12时许,其二人去到案发现场发现有一辆红色的男装摩托车跌倒在地上。经检查后,有一名伤者心跳呼吸已经停止,另一名伤者躺在公路边的地面上直喊肚子疼。后来他们和民警将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该名男子于当天13时45分宣告死亡。(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山岭朝翁路口处。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了在桂R×××××二轮男装摩托车前轮600厘米靠朝翁村道东南侧路沿处地面上的木棍一根及木棍上的可疑血迹一份和在距尸体头部东北侧165cm、距朝翁村道西北侧路沿5cm地面上的树枝一根及树枝上的可疑血迹一份,还提取了绿色帆布袋侧袋内的可疑肉块四块和气枪一支等物品和痕迹。(三)鉴定意见1、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平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证实,XX、李建华均系因钝器打击导致创伤性、出血性休克死亡。2、贵港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桂R×××××二轮男装摩托车前轮600cm靠朝翁村道东南侧路沿处地面上的木棍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检出男性成分,所检出男性成分上述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死者XX的心血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在距尸体头部东北侧165cm、距朝翁村道西北侧路沿5cm地面上的树枝上提取的可疑血迹检出男性成分,所检出男性成分上述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死者李建华的心血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一致;从死者XX的心血检出的基因座的基因型与蒙某的血样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从李建华的心血检出的基因座的基因型与李某、黄某的血样相应基因座的基因型之间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3、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检验,在绿色帆布袋侧袋内提取的四块可疑肉块检出氰化物。(四)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10月14日10时30分,平南县公安局六陈派出所接到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支书陈德宏报警,在六陈镇旺冲村塘化屯铁零冲三叉路口处有两名男子被打伤,伤势严重。接警后,六陈派出所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在现场发现有两名受伤男子躺在路中,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救护车达到现场后,经医生检查发现有一名男子因伤势过重已经死亡,另一名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4日将被告人姚世森、姚世彪、覃国抓获;黎明东于2012年10月14日到平南县公安局六陈派出所投案;陈全初于2012年10月16日到平南县公安局六陈派出所投案。3、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分别提取了XX、李建华的脑、心、肺、肝、脾、肾、胃组织及心血各一份;提取了李某、黄某、蒙某指血各一份。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陈全初分别辨认出同案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是在平南县六陈镇旺冲村塘化屯铁零冲表处殴打两名疑似偷狗的人的男子。5、平南县六陈中心卫生院伤情介绍、抢救记录证实,李建华被人打伤致全身多处疼痛,经抢救无效后于2012年10月14日13时45分宣告死亡。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蒙某、肖某分别是被害人XX的母亲和女儿;李某、黄某分别是李建华的父母。(五)被告人供述1、黎明东供述,2012年10月13日8时许,其在家中看见有两个陌生人开一辆摩托车从其家中经过,坐车的男子手里拿有一支枪。因为近段时间村中丢失了几条狗,其意识到那两名男子可能是来偷狗的,并记下摩托车车牌的后几位数字“064”。那两名男子开车离开后,其就打电话向派出所反映这个情况。下午17时许,其和姚世彪、覃国、覃春莲等人在姚世冰家中吃狗肉时,其提到早上有两名陌生男子来到其家中附近,估计是来偷狗的,明天早上大家看看是否那两名男子还来。接着大家就商议决定如果看到那两名偷狗的男子,就对他们进行拦截,抓到人就打一顿他们,然后再报派出所。次日6时许,其和姚世彪就在其家附近守候。到了8时许,其接到覃春莲电话后得知偷狗的那两名男子已经出现,就打电话给陈全初等人告诉他们有两名持枪的男子开一辆摩托车来偷狗,让他们注意一下。打完电话后,其开摩托车搭姚世彪开往新百村方向,途中遇见覃国、覃甲新、姚世森三人,接着五人一起开到木圭山时看见陈丽并聊了十分钟左右,然后又开了1000米左右,遇见一辆革新车停放在路边装桂叶,陈全初正好也到那里。经询问司机得知那两名偷狗的男子已经经过了。陈全初就提议由他和一部分人去白银路段拦截,其他人在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拦截。之后,陈全初等人就开车往白银路段,覃甲新、姚世森等人就开车先往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其和姚世彪稍后一点出发。当其和姚世彪来到旺冲村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处时,看见覃甲新将他的摩托车横着停放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还有三、四条桉树木丫放在摩托车上伸出来拦住路口。其和覃甲新、姚世森、姚世彪等人在旁边伏击守候了大约十多分钟,就看见有一名男子开一辆男装摩托车搭着另一名男子从新百村朝翁屯往三叉路口方向开来。当他们开到路口处,在此伏击的几个人就冲上前将他们围起来,姚世森抓住那名年轻的男子的衣领并质问那两名男子,他们没有出声。于是姚世森用木棍打了两棍那名年轻的男子的脚,那名年轻的男子就说是来这里打雀的。接着姚世彪也用手中的木棍打了两棍那名年轻男子的脚,那名年轻男子就当即坐在地上,裤袋处掉出两小包用黑色塑料袋装住的东西,经打开查看,是烧鸭肉。在此过程中,姚世冰、陈全初等人已经来到三叉路口处了。后有人用木棍将车尾箱砸烂,发现里面有狗血、狗毛、雨衣。于是就质问那两名男子为何身上有烧鸭,车尾箱又有狗毛和狗血。这时其用手中的木棍打了四、五棍那两名男子的臀部和脚部,接着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等人你一言我一语地质问那两名男子,并用手中的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其记得姚世森打他们的手、背、脚等部位,姚世彪打身和脚部位。之后,其拿出一部相机拍下那辆摩托车的前后车牌以及车尾箱的狗血、狗毛、雨衣,还拍下那两名男子的相貌以及他们拿来的枪支、烧鸭。此时,路过的群众围了十几个人在那里,有些村民就拿起木棍来殴打那两名男子。其在旁边说:“你们不能够打他们的头部。”并叫在场的陈全初打电话报警。后来,姚世彪和覃国先开车离开,其随后就离开。其走的时候,看见现场有二、三十村民围在那里观看。2、姚世森供述,2013年10月13日,其在村中的小卖部处听黎明东说他看见有两名疑似偷狗的男子开摩托车从他屋边过,明天要找人去村中的路口守那两名男子,见到的话就抓住他们。次日早上7、8点钟左右,其得知那两名男子出现后就开摩托车到木圭山,看见黎明东、覃国、姚世彪等人停车在路边讨论偷狗的那两个人的去向。接着,其和他们一起开车往付竹化方向追,途中遇到一辆拖拉机在路边装桂叶,经询问后得知偷狗的人已经经过后,其一帮人就迅速开车顺着那条路往前。当其开到六陈镇旺冲村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处时,看见覃甲新的摩托车拦在朝翁村的叉路口,旁边还横放着一些桉树树丫拦着路口。其到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时,陈全初等人往红泥冲方向继续追,其和黎明东、姚世彪等人留在三叉路口守候。过了十多分钟,就听到从朝翁路口方向传来摩托车声音,于是每人都在旁边就地找一根桉树木棍拿在手上。接着,看见偷狗的那两个人共开一辆摩托车从朝翁村方向往三叉路口开来,坐在后面的那个人背着一个包,包里好像有一支枪。那两个人开车到路口后大家就围了上去。那两名男子下车后,其走到年轻的男子后面,抓住他的衣领质问他们来这里干什么。年轻的男子就说来这里打雀。其听了不信就叫他们把车尾箱打开,但他们说没有车尾箱钥匙。后来不知道是谁打开了车尾箱,说里面有鲜血,可能是狗血。还有人叫他们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发现有他们用来毒狗的烧鸭及一些物品。因为他们不承认偷狗,大家十分气愤就开始打他们。其拿桉树木棍打了两棍年轻男子的右小腿,还打了一棍他的左小腿。其打那名年轻男子后,在场的人都打有几棍那两名男子。后来陈全初等人就回来到,接着其又去打了两棍年纪较大的男子的屁股。打完一轮后,黎明东就拿出相机出来拍照。其打完后就走到二、三十米远的桉树根下抽烟。当时还陆续有村民赶来,大概有二十多人在现场,围观的很多人也拿木棍去打那两名男子及拿木棍敲打摩托车。在那二名男子的摩托车护驾那里还有一把铁锤,有人就用那把铁锤去砸那辆摩托车。其还听有人说:“打就打,但不要打死他们,打伤就得了。”3、姚世彪供述,2012年10月13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其去到村中覃春莲的小卖部聊天。黎明东就对其讲:“今天早上有两个陌生人开一辆摩托车在我家附近经过,坐车的男子双手拿有一支枪,那两名男子可能是偷狗的,那辆摩托车车牌号码后三位尾数为‘064’,我打电话到派出所反映过这件事,明天早上大家就去守那两名偷狗的可疑男子。”当晚其和黎明东、覃春莲、覃国等人在姚世冰家中吃狗肉。次日早上6时许,其来到黎明东家和他一起守候那两名偷狗的男子。到了7时许,黎明东接到覃春莲的电话得知偷狗的男子已经过了覃春莲的小卖部。黎明东就打电话对其他人讲偷狗的男子已经入村了。接着黎明东就开一辆摩托车搭其到木圭山看见覃国、姚世森等人。接着又往前开了一段路,在路边遇见一辆革新车停放在路边装桂叶,陈全初也到了那里。经询问司机得知偷狗的那两名男子已经经过后,陈全初和姚世冰等人先开车往白银山方向,覃国、姚世森等人也跟着往前开,其和黎明东在后面一点。当其和黎明东来到铁零冲坳的三叉路口时,看见覃甲新已经将他的摩托车横着停放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了,并放了三、四条桉树木丫在摩托车上伸出来拦住路口。后其和黎明东、覃甲新、姚世森、覃国等人在旁边伏击守候,并捡有桉树木丫持在手上。等了大约有十多分钟,就看见一个30多岁左右的男子开着一辆摩托车搭一名50多岁左右的男子从新百村朝翁屯三叉路口方向开来,大家就冲上去喝令他们停车。同时,有人打电话通知前往白银山拦截的那几个人回来,并质问那两名男子来这里干什么,他们说是来这里打雀的。黎明东就喝令他们将身上的物品拿出来检查,年轻的男子拿物品出来的时候掉出两小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东西,后经打开查看是烧鸭肉。接着有人用木丫将他们开来的摩托车的车尾箱打烂,发现里面有狗血、狗毛。这时姚世森和覃国等人觉得那两名男子不老实,就用手中的木丫打了三、四下那两名男子的双脚,那两名男子就坐在地上。其就走到旁边的桉树林捡了一条桉树木丫走回来,黎明东将那个帆布袋打开,发现里面有一支枪。接着黎明东将那包烧鸭放到帆布袋里面,用相机拍下照片,后又将那支枪拿出来放到年纪大的男子怀里拍照片。其走近后就打了三、四棍年轻的男子的臀部。当时在场的黎明东、覃国、姚世森都动手打过那两名男子,殴打他们的双脚及臀部,他们质问几句又打几棍。过了一会儿,陈全初等人返到三叉路口,他们就到桉树林用手折断树上的木丫走过来你一言我一语地质问那两名男子,并用手中的木棍殴打那两名男子的双脚和臀部。之后,陆陆续续又来了十多人,有的村民就质问那两名男子,问问又用木棍打那两名男子。在此过程中,有人喊只准打下半身,不准打上半身和头部。后来其得知黎明东已经叫陈全初报警了就走了。4、覃国供述,2012年10月13日晚上,其和黎明东、覃春莲等人在姚世冰家中吃狗肉的时候,大家聊到近期村中失狗多,发现有两个人开一辆摩托车带枪入村偷狗,就商议去守偷狗贼,见人就要抓住。次日8时许,其得知那两个偷狗贼入村后,就骑摩托车到姚世森的小卖部,在小卖部见到姚世森、姚世冰。没多久,黎明东、姚世彪和覃甲新先后来到。黎明东接到陈全初电话得知那两个偷狗贼已经到了旺冲村的木圭山后,其六人就开车去木圭山,到了木圭山后就在那里守那两名偷狗贼。大约守了十分钟,陈全初又打电话给黎明东叫去他家后背的路口守。黎明东、覃甲新、姚世彪、姚世冰、姚世森就先骑摩托车往旺冲村付竹化屯方向开去,其怕另外的村民来到木圭山后找不到人就在原地等了两分钟才独自开车去付竹化屯。其到达旺冲村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处时,见到覃甲新、姚世森、黎明东、姚世彪、姚世冰、陈全初及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在那里了。覃甲新已经将他的摩托车横着停放在通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中央,旁边还放两条桉树木拦住该路。姚世冰就讲大家都在这里守没有用的,叫其和覃甲新、姚世森、黎明东、姚世彪在这个路口守,之后姚世冰和陈全初及几个其不认识的人就骑摩托车往红泥冲方向寻找那两个偷狗贼。大约守了十分钟,听到新百村朝翁屯方向传来摩托车声音,覃甲新、姚世森、黎明东、姚世彪就在三叉路口的山岭地上各拿一条长约三、四尺长的木棍。接着其看见一辆摩托车来到,车上有两个人,年纪较轻的男子开车,年纪大的搭车,搭车的男子背有一个绿色包。那两名偷狗贼被拦停后,说是来打雀的。其见已经截得这两个偷狗贼,就打电话通知陈全初他们回来。接着覃甲新就叫他们交出车钥匙,但他们一直用手翻口袋并交不出钥匙,覃甲新就用木棍将车尾箱打烂。姚世森打了两三棍年轻的偷狗贼,姚世彪朝年轻偷狗贼的背部打了两棍。后来黎明东将搜出来的烧鸭、铁锤、枪支及绿色包摆放在地上,并叫两个偷狗贼蹲在这些物品旁边,用照相机将那两个偷狗贼和他们携带的那些物品照相。在黎明东照相过程中,姚世冰、陈全初等人陆陆续续来到,约有十几二十个人,陈全初等人就用木棍殴打那两个偷狗贼,他们都是打手和脚部。在他们打的过程中,黎明东站在路边喊:“不要打头。”其见到一个其不认识的村民捡起从车上搜出的铁锤朝偷狗贼的摩托车车头部位打去,黎明东捡起气枪放进偷狗贼带来的绿色包中。其离开现场的时候大概是上午9点多,现场大概还有二十多人。5、陈全初供述,2012年10月14日8时许,其从家中开一辆摩托车出来,途经其家屋背山时有一辆革新车在路边装桂叶,同时有两、三辆摩托车从安乐村方向开来,车上有五、六个人。当时其从他们的讲话中知道他们是去追偷狗的人,其也开车跟着他们往前追到旺冲村铁零冲坳的三叉路口。到那里后,其和一部分人往新百村方向开去。大约十多分钟,与其一起去的其中一个男子接到电话,在电话中得知偷狗的人已经被拦截了,于是就调头往铁零冲坳的三叉路口开去。开到三叉路口处时,其看见有四、五个人在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处拦住两名开摩托车的男子,其中一名约30岁,另一名约50岁。那四、五个男子手持木棍质问那两名男子并叫那两名男子给钥匙打开摩托车的尾箱。后来有人用手中的木棍敲打摩托车的尾箱,将摩托车的尾箱打烂,看见尾箱有狗血、狗毛等物品。那四、五名男子就用手中的木棍用力打向那两名男子的双脚。与其一起来到的五六个人也走到旁边的桉树林用手折断桉树的树枝,用树枝殴打那两名男子的双脚,那两名男子被打倒坐在地上。当时其用一根桉树枝殴打了五棍其中一名男子的右小腿。那两名男子被十多人打得表情很痛苦。其打了几棍后就将木棍丢弃在现场,开车往新百村白银山方向去帮吴达钊装木上车。大概一个多小时,其就沿原路开车回家,途经旺冲村红泥屯铁零冲表的三叉路口时,看见路旁的桉树根处有十多个村民坐在那里往新百村朝翁屯的路口看。其下车后看到被打的两名男子已经躺在地上,其中年轻的男子躺在侧翻的一辆摩托车旁,年纪大的男子躺在路中间,那两名男子脸色有点黑,伤势很严重,侧翻的摩托车被砸得很烂。其看了十多分钟,害怕那两名男子可能会被打死,其就打电话给旺冲村的支书陈德宏叫他快点报警了。经过公安机关组织其辨认,其辨认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参与殴打了那两名男子,黎明东还叫其打电话报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指向明确,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足以采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分别是被害人XX的母亲、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分别是被害人李建华的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字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因XX死亡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881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因李建华死亡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757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黎明东的亲属自愿赔偿人民币40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李某、黄某,被告人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的亲属各自愿赔偿人民币20000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李某、黄某,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XX、李建华亲属均对五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五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的辩护人均提出四被告人是从犯,经查,本案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拦截二被害人,在拦截二被害人后均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姚世彪、覃国均提出没有殴打二被害人,经查,同案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覃国、陈全初均供述被告人姚世彪参与殴打二被害人,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均供述被告人覃国参与殴打二被害人,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足以证明被告人姚世彪、覃国参与殴打二被害人的事实;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害人有偷狗行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经查,根据到案证据,只能证明二被害人有偷狗嫌疑,不能认定其实施了偷狗行为,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犯故意伤害罪致二人死亡,且均是主犯,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其中被告人黎明东提出犯意并积极组织实施犯罪,对其处罚应比其他被告人要重;被告人姚世彪、覃国参与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对其二人处罚应比只积极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姚世森、陈全初要重。被告人黎明东、陈全初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世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五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明东、姚世森、姚世彪、覃国、陈全初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五被告人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不属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不予支持。五被告人通过他们的亲属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人民币60000元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人民币6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明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27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姚世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三、被告人覃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四、被告人姚世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14日止。);五、被告人陈全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六、被告人黎明东、姚世彪、覃国、姚世森、陈全初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蒙某、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该款已交至本院);七、被告人黎明东、姚世彪、覃国、姚世森、陈全初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该款已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立技审 判 员 陈 仪代理审判员 徐江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