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赵国红、朱花兰、赵陆军、秦春珍、赵福杰、马小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赵国红,朱花兰,赵陆军,秦春珍,赵福杰,马小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沾商初字第1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齐鹏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树霞、巴新国,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赵国红,男,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被告朱花兰,女,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被告赵陆军,男,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被告秦春珍,女,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被告赵福杰,男,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被告马小双,女,汉族,农民,住沾化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与被告赵国红、朱花兰、赵陆军、秦春珍、赵福杰、马小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巴新国、被告赵国红、朱花兰、赵陆军、赵福杰、马小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春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国红因建冷库需要,于2012年9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80000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双方并对其他事项在合同中作了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赵陆军、秦春珍、赵福杰、马小双承担联保和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发放后,被告赵国红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事项还款,使原告的该笔贷款出现不良,原告方多次找被告方协调还款,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为此诉至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赵国红、朱花兰、赵陆军、赵福杰、马小双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被告秦春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赵陆军、赵国红、赵福杰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赵陆军、赵国红、赵福杰三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联保期限为两年,贷款限额为24万元(每人不超过8万元)。在联保期限内,联保小组任意一成员自愿为邮储银行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邮储银行和联保小组任意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权利的其他费用。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贷款人债权的情况,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之配偶对其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赵国红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国红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年利率15.84%,期限12个月。借款自原告将资金划转入被告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八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息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借给被告赵国红80000元。2013年5月25日,赵国红按合同约定偿还前八个月利息及本金500元,尚欠原告本金79500元及利息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被告赵陆军、秦春珍系夫妻关系。赵国红、朱花兰系夫妻关系。赵福杰、马小双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应予确认。被告赵国红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该借款发生在赵国红、朱花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国红、朱花兰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赵陆军、秦春珍、赵福杰、马小双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国红、朱花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县支行借款人民币7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9.80‰计算,自2013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赵陆军、秦春珍、赵福杰、马小双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赵陆军、秦春珍、赵国红、朱花兰、赵福杰、马小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清新审 判 员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李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