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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曹建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05号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迎宾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陶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卫东,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洪,吴江市雅姿羽绒服装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叶成军,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美爱斯化妆品(苏州)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22028119750118543X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原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09.00元,退回2,209.00元。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