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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林诉被告温守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王海林,男,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卢建生,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赵喜忠,男,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赵国钦,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林与被告卢建生、赵喜忠、赵国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林于2013年11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志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