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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刑初字第386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刘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承恩、被告人李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刘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下同)到邛崃市临邛镇建设路50号刘某某的副食店外,强行拉开该副食店卷帘门后进入该副食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现金400元人民币、面值50元和面值100元的电话充值卡共价值2250元人民币,以及软云烟、红塔山、玉溪等香烟105包。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021元。2013年7月9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蒲江县大塘镇洪福村9组76号抓获被告人李某。2013年8月15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跳伞塔派出所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交通饭店420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李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行为。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刘某向本院交纳了退赔款人民币427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被告人到案经过说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及同案人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本院(2007)邛崃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7)金牛刑初字第902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眉州监狱释放证明书,蒲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仲某某、王某某、植某某的证词,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刘某及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系初犯,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在审理中向本院缴纳了退赔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某、刘某交纳的退赔款应返还被害人。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刘某退缴的人民币4271元,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