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光伟、王一、孙福明等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光伟,王一,孙福明,薛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光伟。被执行人王一。被执行人孙福明。被执行人薛建武。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光伟、王一、孙福明、薛建武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光伟、王一、孙福明、薛建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2013)吉长北方经证字第202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