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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88-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诚斌,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8/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88-1号申请执行人徐诚斌,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开福区崇圣路2号703房。身份号码430105194501032015。被执行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689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饮食集团长沙玉楼东有限公司的价值15689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