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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4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立国与程勇、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国,程勇,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4310号原告:张立国,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委托代理人:董红旗,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法律工作者,住黄骅市。被告:程勇,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原告张立国与被告程勇、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勇、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国撤回对被告程勇、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