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金某,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