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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陵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郑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金某,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