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邢述德与黄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述德,黄泽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028号原告邢述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黄泽彬,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邢述德诉称,2004年被告黄泽彬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1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1000元。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亦无法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述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承锡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