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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泾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岳某某诉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