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平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泾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系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岳某某诉平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