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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与胡王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胡王瑞,石太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责人盛向阳。委托代理人朱伟鹏。被上诉人胡王瑞(原审被告)。法定代理人王玲玲(系胡王瑞之母)。委托代理人徐志。被上诉人石太忠。委托代理人吴国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王瑞、石太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韩兴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