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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平诉被告曹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平,曹小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苏利平,男。被告曹小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平诉被告曹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苏利平的案件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