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利平诉被告曹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平,曹小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8号原告苏利平,男。被告曹小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平诉被告曹小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苏利平的案件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碟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