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邢光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光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和刑初字第00196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光华,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原系马鞍山市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科级,住和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祁增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光华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帆、代理检察员王文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光华及其辩护人祁增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安徽志超电源有限公司停产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申报危险物转移、申请专项环保资��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现金5万元人民币、8000元购物卡和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具体如下:(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门口外的龙潭南路上了周某的汽车,在车内收受周某贿赂4000元购物卡;(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门口外的龙潭南路上了周某的汽车,在车内收受周某贿赂2万元人民币;(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贿赂的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贿赂2万元人民币;(5)、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贿赂4000元购物卡;(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门口外的龙潭南路上了周某的汽车,在车内收受周某贿赂1万元人民币。2、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安徽旷能电池电源公司停产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申请专项环保资金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另案处理)贿赂共计现金2万元人民币、1500美元和1.1万元购物卡,具体如下:(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附近收受王某甲贿赂2000元购物卡;(2)、2010年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和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附近,每次分别收受王某甲贿赂各3000元购物卡,三次共计收受9000元购物卡;(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贿赂1500美元;(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贿赂1万元人民币;(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甲贿赂1万元人民币。3、被���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监察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分类存放、含磷废水预处理设施改造、排污费缴纳、多余环保设备出售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贿赂共计现金5万元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另收受环保部经理任某贿赂的5000元购物卡,具体如下:(1)、2011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谢某位于合肥的办公室内,收受谢某贿赂4万元人民币;(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谢某位于合肥的办公室内,收受谢某贿赂5000元购物卡;(3)、2012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谢某位于合肥的办公室内,收受谢某贿赂1万元人民币;(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任某贿赂2000元购物卡;(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任某贿赂3000元购物卡;4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和县天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监察废气排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乙贿赂共计现金1.5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门口收受王某乙贿赂5000元人民币;(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邢光华在自家门口收受王某乙贿赂1万元人民币。5、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指导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安徽天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安装污染治理设备,监察污染治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1年春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车上收受其贿赂共计5万元人民币及物品。6、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和县广和��生纸制品公司重做环保评估报告、环保项目验收、申请恢复生产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自家门口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贿赂1万元人民币。7、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和县亚亚禽业补做环保评估报告、环保项目验收、申请恢复生产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办公室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李某贿赂现金2万元人民币。8、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监察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和县金鑫铸造有限公司烟火、粉尘排放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和县陋室宾馆的客房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潘某贿赂现金2万元人民币。9、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管理合肥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和县开展的环保评估报告业务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该公司副总经理叶某的办公室内,收受叶某贿赂5000元人民币。10、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监察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安徽鼎泰金属化工有限公司日常污染治理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在自家附近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丁某贿赂各2000元购物卡,两次共计收受4000元购物卡。11、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审批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安徽威驰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评估报告、购买环保设备,监察日常污染治理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12年春节前和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某贿赂各1000元购物卡,两次共计收受2000元购物卡。12、被告人邢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监察辖区内被监管企业和县金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环境治理方面为其谋取利益,并于2009年6月在原巢湖市政府组织的赴台湾考察期���,在台湾某商场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贿赂的价值2300元人民币的天梭女士手表一块。2013年5月11日晚,本案侦查人员来到被告人邢光华家中,得知其与友人外出吃饭,经其亲属电话通知,邢光华于当晚返回家中向侦查人员投案。同年7月5日,邢光华家属已代其退出涉案款18万元,该款现被扣押在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邢光华的亲属代其向和县人民法院退清剩余受贿赃款9.5万元(此款包括3.5万元的购物卡)、1500美元,受贿物品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天梭女士手表一块。上述事实,被告人邢光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甲、谢某、任某、王某乙、刘某、张某、李某、潘某、叶某、丁某、姜某、郑某、洪某、杨某、尹某的证言;出示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刘金星等工作职务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局领导分工的通知》、《2011年第一批巢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表》、《2012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奖励资金分配表》、《2012年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第二批专项资金分配表》、《2013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拨付明细表》、《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邢光华手机移动号码通讯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财物清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和县环境保护局各项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相关被监管企业人员现金贿赂24万元人民币、1500美元和3.5万���购物卡以及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人民币的天梭女士手表一块,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光华收受刘某的5万元,谢某的4万元以及收受丁某的购物卡是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收受王某甲、任某、姜某等人在节日前后送的购物卡,属违纪行为;收受郑某所送的手表是朋友之间的馈赠礼品,都不应认定为受贿。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邢光华收受上述行贿人的大额现金和物品,明显超出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且行贿人都是被告人所在单位被监管企业的人员,故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光华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退清全部涉案款项及物品,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以及���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光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二、被告人邢光华被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80000元、被和县人民法院扣押的赃款人民币95000元以及苹果iphone4手机一部、天梭女士手表一块予以没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邢光华的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赃款、赃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政审 判 员 张炫代理审判员 梁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琼速 录 员 刘佳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