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韦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韦俊
案由
抢劫;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302号罪犯韦俊,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韦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韦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俊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