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胜卜与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胜卜,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宋胜卜,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志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宗支公司。地址:广宗县城和平路4号。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588123-5法定代表人鞠朝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献进,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胜卜与被告广宗县鑫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广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胜卜于2013年11月28日以需做第二次手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保留诉权。本院认为,原告宋胜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胜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立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