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农村合作银行,包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路*号。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XX,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包XX,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广西博白县XX镇上庄村XX坡队。被执行人张XX(包XX之妻),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广西XX农村合作银行依据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包XX、张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526.9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包XX、张XX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金源太阳城XX苑X幢X单元X层2号房屋一套,拍卖成交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XX农村合作银行本金180526.94元及利息34590.2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