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行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蓝鳌��698号乙。法定代表人王德高,局长。被执行人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龙海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韩承纤维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行审字第109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修仕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