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相瑞申请执行白明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瑞,白明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王相瑞,男,1945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明孝,男,1945年8月27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相瑞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执行费3085元,合计2090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明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白明孝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白明孝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相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白明孝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5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