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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1等与李×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汤×,李×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30号原告李×1,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原告汤×,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向翠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2,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被告兼被告李×2委托代理人李×3(系被告李×2之父),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汤×诉被告李×2、李×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汤×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1、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1、汤×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静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