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月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郑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缪瑞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月贵,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月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月贵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租赁费自201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将租赁的土地交还之日止(共75亩土地,按每亩每月38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3316元。下余案款租赁费自201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将租赁的土地交还之日止(共75亩土地,按每亩每月38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