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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月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郑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缪瑞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月贵,男,汉族,1962年12月3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月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月贵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租赁费自201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将租赁的土地交还之日止(共75亩土地,按每亩每月38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3316元。下余案款租赁费自2010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将租赁的土地交还之日止(共75亩土地,按每亩每月383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