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成礼与焦方辉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礼,焦方辉,邝开连,焦方伟,高继东,尹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礼。被执行人焦方辉。被执行���邝开连。被执行人焦方伟。被执行人高继东。被执行人尹文仁。张成礼诉焦方辉、邝开连、焦方伟、高继东、尹文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