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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源与被告陈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源,陈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田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逵,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刘山丰,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源与被告陈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田源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代理审判员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全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