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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滨商初字第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与李林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李林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商初字第0909号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陆鸿亮,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林海,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无锡市军佳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伟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锡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