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利根与富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根,富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初字第74号原告赵利根。委托代理人陈钟、卢晓倩。被告富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海峰。委托代理人黄世德、章伟延。原告赵利根不服被告富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富政(征补)(201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利根以已经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利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利根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辉审 判 员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金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