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莫训浩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训浩,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莫训浩。委托代理人谢英刚。被告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莫训浩诉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莫训浩不能提供被告陈龙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陈龙的送达地址。原告莫训浩在接到本院的交纳公告费通知后,逾期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训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