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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赵永武与青海良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武,青海良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互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武被执行人:青海良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永武与被执行人青海良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互助县人民法院(2013)互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青海XX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扣留青海XX工贸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60725元,所扣留的款由互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有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