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民一初字第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夫民与高敏、高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夫民,高敏,高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341号原告:高夫民,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付桂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敏,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高赞,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高夫民诉被告高敏、高赞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夫民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夫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夫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高夫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