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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闫少武与严忠毅、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忠毅,闫少武,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忠毅,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复兴村叶屋*号。委托代理人:谭和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少武,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宁县马店乡上窑村*组。委托代理人:陈华平,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航空港华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若飞,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忠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穗云法民四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2年7月11日向上诉人严忠毅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办人于2012年11月22日依照当事人原审法院《上诉状》提供地址:“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复兴村叶屋3号”以快递方式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上诉人于2012年11月29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起已逾期7天没有缴交本案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忠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