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64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发,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曹某某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