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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王学华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王学华,王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华,男。1970年8月25日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学华、王忠华偿还欠款125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执行费1805元。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学华、王忠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学华、王忠华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学华、王忠华银行存款或收入中的人民币126805元及违约金(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