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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王志川与尹九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川,尹九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王志川,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九成,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郑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国栋,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川与被告尹九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川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志川负担。审判员  吴铁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