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与被告禹珈珈、第三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禹珈珈,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高金河,该公司经理。被告禹珈珈。第三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高湾村。法定代表人高继宗。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诉被告禹珈珈、第三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收取7元,由原告广饶县华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