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王贤所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贤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294号罪犯王贤所,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27日作出(1996)铜中刑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贤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贤所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8日作出(1996)皖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10月1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3年9月2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9年2月1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王贤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贤所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贤所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规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贤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