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11号原告程花程某,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安邸村164号。委托代理人谈新红,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凌方方凌某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任家村周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花程某诉被告凌方方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花程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花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花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