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雪良与王永祥、陈巧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良,王永祥,陈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张雪良。被告王永祥。被告陈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良与被告王永祥、陈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良于2013年11月28日以“王永祥与我自愿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良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张雪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孔德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