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二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富豪阳光新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吉安市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万家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三保、龚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豪阳光新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吉安市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万家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三保,龚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二初字第328—1号原告富豪阳光新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人颜立仁,主任。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玉婷,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勇、胡志刚,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万家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三保,男。被告龚建勇,男,成年,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豪阳光新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吉安市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安市万家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三保、龚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建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建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豪阳光新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龚建勇的起诉。审 判 长 张黎晖审 判 员 聂 芳人民陪审员 王虎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