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7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利与王蓉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王蓉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927号原告王利,女,1959年7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枭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被告王蓉蓉,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原告王利与被告王蓉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利的委托代理人赵枭峰,王蓉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王利起诉称:2012年8月24日,王利委托王蓉蓉帮王利的朋友高月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蓉蓉收取王利办事费4万元,限期3个月办理完成,如办不成办事费全数退还。现委托事项未完成,故王利诉至法院,要求王蓉蓉返还王利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蓉蓉答辩称:无法办理过户是因为高月珍提供的手续都是伪造的,且高月珍当时说要以4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我,我已经花了26万元装修费。故不同意王利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王利委托王蓉蓉办理高月珍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王蓉蓉4万元办理费用,王蓉蓉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利交来4万元,办理高月珍房屋过户手续,时间期限三月,如不成如数退款。王蓉蓉在收款人处签字,落款下方注明:如办成给王利担保费1万元。高月珍将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交给王蓉蓉。现高月珍房屋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成。庭审中,王蓉蓉为证明未完成委托事项是因为高月珍提供的手续是伪造的,向法院提交高月珍与宋振荣离婚证,户主为付军的户口本。上述事实,有王利提交的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利委托王蓉蓉办理高月珍的房屋过户手续,王蓉蓉收到4万元后出具收条,双方形成的委托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并未约定王利应提供办理过户的手续,王蓉蓉答辩称未完成委托事项是因高月珍提供的手续系伪造故不应返还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王利向王蓉蓉支付4万元费用,王蓉蓉未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应依约退还4万元款项。王利要求王蓉蓉返还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蓉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利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告王蓉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