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袁XX与孙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X,孙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34号原告袁XX,女,1990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悦,怀仁县法律中心主任。被告孙XX,男,1984年5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孙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峙涛二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