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法定代表人袁帅,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雍溧、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法定代表人胡晓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35元元,减半收取69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姜晓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关注公众号“”